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監理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理期間,監理原因消失時,監理人或被監理保險業之董事或理事,均得聲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理。監理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監理時,監理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