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保險業收受主管機關監理處分之通知後,應將其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於監理人。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前項交接,由主管機關派員監督;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監理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監理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