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左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庫券、儲蓄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保證商業本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且該發行公司最近三年課稅後之淨利率,平均在百分之六以上者。但每一保險業購入之公司股票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