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之資金得辦理國外投資;其範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但主管機關視其經營情況,得逐年予以適度調整。
前項調整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