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未達法定年齡之最低規定者,其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規定年齡之日起生效。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保險費收取逾額者,保險人應將其逾額部份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