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失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仍應償還。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費用償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