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保險契約因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受領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受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而終止時,終止後之保險費已給付者,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