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危險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額者,在危險發生前,被保險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四十六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