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其危險程度如在訂約時為保險人所知,即須增加保險費,或不訂約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