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要保人於付足保險費三年以上後,得向保險人換取保險金額之一部。
換取之條件及可得之保險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人接到要保人換取之通知後,得約定一個月以下之期間,給付可得換取之金額。
要保人由換取而得之金額,不得少於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三。
保險契約於要保人換取保險金額後,即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