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給付。
保險費有未給付時,保險人得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或依保險契約所載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三年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其責任準備金。
保險人以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三年以上而有不付時,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