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不在保險人所定年齡表之內者,其契約不生效力。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之保險費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因被保險人年齡之不實,致保險費收取逾額者,保險人應返還其所收保險費之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