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保險年費已給付三次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險積存金給付於應得之人。
受益人故殺被保險人未遂時,受益人雖已承諾受益,要保人仍得撤銷其受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