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給付。
保險費有未給付時,保險人得依第十九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終止契約時,如已給付保險年費三次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險積存金。
以保險人終身為期間,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年費,於給付三次後,有不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