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定約時該他人尚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以保險單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給付之。但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