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額之義務。但應將該保險之積存金,給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單內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僅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