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除契約別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仍應償還。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費用償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