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契約中有左列之條款者,質條款無效。
一、文義廣泛,如載明違背法律或章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即失其權利之條款。
二、載明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聲明或通知之遲延或遺漏,即失其權利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