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前條情形,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在前條第二項情形時,保險人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領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有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