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損害,係因第三人所致,而該第三人之行為依法應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責者,保險人對其滅失或損害,應負責任。但出於該第三人之重大過失所致者,保險人除有特約外,不負責任。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營之事業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滅失或損害,應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