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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四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88 年 01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六章 其他人員之配置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政法院置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