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之六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