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之二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稅務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財稅會計等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