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行政法院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行政法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行政法院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