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行政法院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十人至十八人,分別掌理紀錄編案撰擬收發及典守印信等事務。
行政法院設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行政法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行政法院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