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