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之一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