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之一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