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議案分發協商,依各委員會向程序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之順序依序為之。
各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議案之數量,以各黨團在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為原則定之。
分配協商之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應優先處理。
各黨團負責協商之議案,經一定期間仍未獲共識者,應改由其他黨團負責召集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