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未經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出席委員如未能達成共識者,主席得裁決進行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