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各不得逾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綜合答復為之。但經質詢委員請求,得採即席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