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對於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即席提出之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其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即席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質詢之答復時間,與委員質詢之時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