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參加聯合質詢之委員,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分二次進行,每次質詢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亦得要求合併之。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參加聯合質詢之委員,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分二次進行,每次質詢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亦得要求合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