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之三
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之。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委員總數)x(21-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前項比例遇有餘數時,由餘數較大者,依序優先選擇委員會。
各黨團應於分配席次內,決定各該黨團於委員會之實際席次。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及實際席次。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實際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