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在院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院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相反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