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