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組長五人,均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