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