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