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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
第五十五條之一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