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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單一條文
第九十條之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九十條之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