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