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