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