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二、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三、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