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