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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四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其他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復興特別條例、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九二一震災特別條例、九二一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版本: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5 日 制定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三章 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
第二節 融資優惠
第五十四條
災區居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之原購屋貸款,得先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優惠貸款額度範圍內,予以利息補貼,如有餘額仍得適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