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