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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二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其他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復興特別條例、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九二一震災特別條例、九二一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版本: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5 日 制定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三章 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
第二節 融資優惠
第五十二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