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本金利息經合意得展延之,其貸款利率並隨金融機構利率下降而調整,該展延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前項擔保借款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利率百分之三,其與原擔保借款利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
前項補貼作業程序及期間,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