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二二八四四0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
一、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二二八四四0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